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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核算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缴企业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4-07-27

     【中华财税网北京07/27/2004信息】 国税发[2003]83号文件第二条规 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其当期取得的预售收入先按规 定的利润率计算出预计营业利润额,再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统一计算缴纳企业所得 税,待开发产品完工时进行结算调整。”此项规定有利于税收的均衡入库,但增加了 企业会计核算的工作量,是企业会计核算方面的一项新内容。如何使企业的所得税费 用与企业盈利配比,并使预计营业利润在开发产品完工结算期得到正确抵减,笔者认 为,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应在“递延税款”归集(转回)并采用同步登记法,这样可以 提高核算准确性和简化核算工作量,使实际数与预计数在同一账页反映,便于预计数 转回、对比、开展税务稽查等工作。   具体方法为:   1.预缴归集(转回)的企业所得税应在“递延税款”核算,借方为因预计营业 利润而增计的企业所得税;贷方为销售结算转回已计提的企业所得税,结算后余额应 为零。   2.编制表格(详见例题)。   例:某房地产开发企业2004年7~9月预收账款、企业所得税转回数如表 (1)、(2),企业本期末利润总额为80万元,年初至上季度末预计营业利润 225万元,已销售结算应抵减的营业利润为180万元,截至上季末已交企业所得 税28万元(不考虑其他调整事项)。要求计算本期末应交企业所得税额、本季所得 税费用、并作有关会计分录。   (1)预计营业利润、企业所得税计算表(元)             2004年3季度      2004年9月30日  幢 号 预收账款 利润率 预计营业利润 所得税率 企业所得税  A幢101  100000  15%    15000    33%    4950  A幢102  100000  15%    15000    33%    4950  A幢201  150000  15%    22500    33%    7425  A幢202  150000  15%    22500    33%    7425  合计   500000        75000         24750   (2)本期结算可抵减的预计营业利润、所得税计算表(元)            2004年3季度      2004年9月30日  幢 号  预收 实际营业 预计营业  营业利润   已计提       账款  利润   利润   差异   企业所得税  A幢101  300000  48000   45000   3000   14850  A幢103  300000  48000   45000   3000   14850  A幢202  400000  58000   60000  -2000   19800  A幢203  400000  58000   60000  -2000   19800  合 计  1400000 212000  210000   2000   69300   解:表(1)(2)显示本季预计营业利润金额为7.5万元,销售结算抵减预 计营业利润为21万元,应转回在递延税款中归集的企业所得税为6.93万元,则 期末应交企业所得税额=[80+本期新增预计营业利润额(225+7.5)-已 结转本期销售的预计营业利润额(120+21)]×33%-28=111.5× 33%-28=8.795万元;通过表(1)所得税栏金额计算得出“递延税款” 借方归集的企业所得税为2.475万元;本季所得税费用=8.795+ 6.932.475=13.25万元。会计分录如下:   (1)借:递廷税款  24750     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24750   (2)借:所得税  132500   贷:递延税款  69300     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63200   核算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因该文件自2003年7月1日起执行,放在设置2004年度的明细账或 辅助账时,应在结转上年数摘要栏中登记未预计营业利润的预收账款金额。后期销售 结算抵减预计营业利润时按已预计部分金额抵减,未预计部分金额不予抵减。   2.若销售结算当期预收该幢号账款,原则上先按预收账款预计营业利润并入当 期应纳税所得额计提企业所得税,在“递延税款”科目中归集后,再转回在“递延税 款”借方归集的计提金额;若尚有未收余款,应转入应收账款不预计营业利润。这样 有利于自查“递延税款”借、贷方期末合计数。   3.若季末或年末在编制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或年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表时,并 入(抵减)预计营业利润后,应纳税所得额为负数,后期销售结算,其原预计营业利 润仍可抵减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若计提企业所得税前后期适用税率不同,转回在“递 延税款”借方归集的企业所得税金额,做到原计提多少,转回多少。   总之,要按国税发[2003]83号文件做好会计核算,各企业须统一核算方 法,使“预收账款”、“递延税款”、“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税 金及附加”明细内容相互对应,做好计提、抵减预计营业利润的核算工作;销售结算 转回在“递延税款”账户中归集的企业所得税,原则上原计提多少转回多少,结算后 该账户余额为“零”。(as20040703812)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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