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断税收优惠开始年度
录入时间:2004-07-07
【中华财税网北京07/07/2004信息】 问:我公司于2003年5月21日注册
成立,2003年7月8日正式开始生产经营,7月23日开具销售发票,当年度盈
利,根据法律是否可选择当年纳税、以2004年为"二免三减半"的免税第一年?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执行口径的批复》(国税函
[2003]1239号)文件的规定:企业取得的营业执照标明的设立日期在6月
30日之前的,应以当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在6月30日之
后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选择就当年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享受定期
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执行期限,可推延至下一个年度起计算。如果企业已选择该
办法后次年度发生亏损,其上一年度已纳税款,不予退还,亏损年度应计算为减免税
执行期限;其亏损额可按规定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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