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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待费、广告费的税前扣除

录入时间:2004-06-23

     【中华财税网北京06/23/2004信息】 一、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规定,纳税人发生 的与其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在下列规定比例范围内,可据实扣除:全年 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 5‰;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纳税 人申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提供能证明真实性 的足够的有效凭证或资料。不能提供的,不得在税前扣除。需要说明的是,税法所指 的营业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不包括营业外收入。   例如:某企业2003年发生业务招待费12万元,当年产品销售收入800万 元,其他业务收入30万元,营业外收入9万元。则企业2001年业务招待费扣除 额=(8000000+300000)×5‰=41500(元),超支的 7.85万元(120000-41500)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广告费的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 84号)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2% 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粮食类白酒广告费不得在 税前扣除。纳税人因行业特点等特殊原因确实需要提高广告费扣除比例的,须报国家 税务总局批准。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应与赞助支出严格区分。纳税人申报扣 除的广告费支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 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 生的业务宣传费(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在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5‰范围 内,可据实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 [2001]89号)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对制药、食品(包括保健品、 饮料)、日化、家电、通信、软件开发、集成电路、房地产开发、体育文化和家具建 材商城等行业的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 告支出,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从事软件开发、集 成电路制造及其他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互联网站,从事高新技术创业投资的风险投 资企业,自登记成立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广告支出可据实 扣除。这里需要指出的广告费的扣除基数只包括主营业务收入,不含其他业务收入和 营业外收入。   例如:某家电制造厂2001年广告费支出65万元,当年产品销售收入 7500万元;2002年产品销售收入6900万元,广告费支出50万元,则该 企业的广告费用扣除情况为:2001年广告费税前扣除额=75000000× 8‰=600000(元),余下的5万元(650000-600000)结转到 以后年度扣除;2002年广告费税前扣除额为55.2万元(69000000× 8‰),当年发生的广告费50万元可全额在税前扣除,同时可扣除上年度结转的广 告费,具体数额为5.2万元(552000-500000),则2001年未扣 除的广告费5万元可在2002年度全额税前扣除。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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