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保站兼营化肥要缴税吗
录入时间:2004-06-09
【中华财税网北京06/09/2004信息】 某植保站会计问:我站是行政事业单位,
主要为农业生产者提供植物保护服务。去年为了方便农业生产者购买农业生产资料,
销售了一笔农药、化肥产品,取得净所得152568元。近日,国地税联合检查组对我站
进行检查时,要求我站就销售的这笔农药、化肥所得补缴企业所得税。税务机关的做
法对吗?
答:要缴。税务机关要求你单位补缴企业所得税是有依据的。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4]132号)第八条“关于几个概念的解
释问题”第一项规定:“所谓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
主要是指提供技术推广、良种供应、植保、配种、机耕、排灌、疫病防治、病虫害防
治、气象信息和科学管理,以及收割、田间运送等服务的企业和单位。这些企业和单
位兼营农业生产资料的所得,应分别核算,按规定征收所得税。”因此,根据上述规
定,你站在提供植保服务的同时,兼营向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这笔农药、化肥净所得,
应按现行税法规定的所得税税率33%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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