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疑难案例精编:企业合并业务的所得税处理
录入时间:2004-05-20
【中华财税网北京05/20/2004信息】 三十一、企业合并业务的所得税处理
(一)资料
1.甲公司是由A、B两个法人股东投资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2000年12月份,甲
公司被乙公司吸收合并。根据协议规定,乙公司确认A股东股本金额700万元,确认B
股东股本金额300万元,除此之外,乙公司还向甲公司支付货币资金(非股权支付额)
300万元。合并时,甲公司账面净资产1500万元,评估价为1800万元,尚有1998年度
及1999年度未弥补的亏损额100万元。2001年度乙公司经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所得
额为800万元。
要求:说明甲、乙公司合并业务相关所得税处理(企业所得税税率33%)。
2.甲公司是由A、B两个法人股东投资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A、B股权比例为7:
3),2000年12月份,甲公司被乙公司吸收合并。根据合并协议约定,乙公司支付给甲
公司的收购价款中包括:股权票面价值1000万元(其中A股东700万元,B股东300万元);
有价证券50万元(A、B按7:3的比例分配);其他资产折价120万元(A、B按7:3的比例
分配)。合并时,甲公司净资产账面价值1400万元,公允价值(评估价)1600万元,尚
有1998年度及1999年度未弥补的亏损额100万元。合并后,乙公司净资产的公允价值
为10000万元。2001年度乙公司经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所得额为800万元。
要求:说明甲、乙公司合并业务中相关所得税处理(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33%)。
3.甲公司是由A、B两个法人股东投资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A、B股本比例为7:
3),2000年12月份,甲公司被乙公司吸收合并。合并前,甲公司账面资产总额1000万
元,负债总额1000万元,净资产为零。经评估,甲企业资产总额1150万元,负债总额
1000万元,净资产150万元。合并后,A企业占乙企业股本总额的5.6%,B企业占乙
企业股本总额的2.4%。
要求:说明甲、乙公司合并业务中相关所得税处理。
(二)解答
1.根据国税发[2000]119号文件规定,企业合并,通常情况下(注:合并企业向
被合并企业或其股东的非股权支付额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20%的情形,见下文),
被合并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计算资产的转让所得,依法缴纳
所得税。被合并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不得结转到合并企业弥补。合并企业接受被合
并企业的有关资产,计税时可以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成本。被合并企业的股东取
得合并企业的股权视为清算分配。甲、乙企业相关税务处理如下:
甲企业原股东取得的非股权支付额占股权账面价值的比例为:300÷(700+300)
×100%=30%>20%,因此,甲企业应确认资产转让所得,应纳所得税额=(1800-
1500)×33%=99(万元)。
乙公司在会计上按各项资产的评估价入账,这个评估价也就是乙公司通过吸收合
并而取得甲公司的各项资产的计税成本。合并后,乙公司可以按资产的评估价提取折
旧或进行成本核算(存货),并可获得扣除,不再作纳税调整。
2001年乙公司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得弥补甲公司以前年度的亏损。应纳所得税
额=800×33%=264(万元)
2.国税发[2000]119号文件规定,合并企业支付给被合并企业或其股东的收购价
款中,除合并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和其他资产(以下简称非股权支付额),
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或支付的股本的账面价值)20%的(注:包括非股权支
付额为零的情形),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当事各方可选择按下列规定进行所得税处
理:
(1)被合并企业不确认全部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不计算缴纳所得税。被合并
企业合并以前的全部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担,以前年度的亏损,如果未
超过法定弥补期限,可由合并企业继续按规定用以后年度实现的与被合并企业资产相
关的所得弥补。
因为,非股权支付额÷股权票面价值×100%=(50+120)÷1000×100%=17%
≤20%,所以甲公司若经过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可不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无需缴纳企
业所得税。甲公司以前年度尚未弥补的亏损100万元,可以按规定由乙公司弥补。
2001年度可弥补甲公司的亏损额=合并企业某一纳税年度未弥补亏损前的所得额
×(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合并后合并企业全部净资产公允价值)=800×(1600
÷10000)=128(万元)>100万元
2001年度乙公司应缴纳企业所得税=(800-100)×33%=231(万元)
(2)被合并企业的股东以其持有的原被合并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旧股),不视为
出售旧股、购买新股处理。被合并企业的股东换得新股的成本,须以其所持旧股的成
本为基础确定。
但未交换新股的被合并企业的股东取得的全部非股权支付额,应视为其持有的旧
股的转让收入,按规定计算确认财产转让所得或损失,依法缴纳所得税。
依据现行会计制度及上述税法规定,甲企业被乙企业合并后,A、B两企业账面上
对甲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应改为对乙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其“长期股权投资”
科目的金额不变,该会计成本与计税成本相同。
(3)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全部资产的计税成本,须以被合并企业原账面净值
为基础确定。
乙企业在进行账务处理时,对甲企业的全部资产是按照评估价入账的,而税收上
只能按原账面净值为基础确定其计税成本。因此,对合并后的乙企业可采用“综合调
整法”进行纳税调整。即对合并资产的公允价1600万元与原账面价1400万元的差额
200万元,按10年时间平均每年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
3.国税发[2000]119号文件规定,如被合并企业的资产与负债基本相等,即净资
产几乎为零,合并企业以承担被合并企业全部债务的方式实现吸收合并,不视为被合
并企业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不计算资产的转让所得。合并企业接受被合
并企业全部资产的成本,须以被合并企业原账面净值为基础确定。被合并企业的股东
视为无偿放弃所持有的旧股。根据上述规定,甲、乙公司相关税务处理如下:
(1)甲公司不计算资产转让所得;
(2)乙公司账面上反映的合并资产的会计成本为1150万元,而计税成本为1000万
元,评估增值的150万元按“综合调整法”,每年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5万元;
(3)A、B两企业账面股权投资成本不变,只需将“长期股权投资”科目的明细科
目由甲企业转为乙企业即可。
解题指导:
企业合并包括被合并企业(指一家或多家不需要经过法律清算程序而解散的企业)
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另一家现存或新设公司(以下简称合并企业),为其股东换
取合并企业的股权或其他财产,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依法合并。如果作为“独
立法人”的转让企业将经营活动的全部资产或债务转让给接受企业后,将取得的接受
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额分配给其原股东,转让企业只解散不清算,这类情形应属
于119号文件规定的吸收合并或兼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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