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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疑难案例精编:工效挂钩及据实扣除工资管理办法应注意哪些问题

录入时间:2004-05-18

【中华财税网北京05/18/2004信息】 二十、工效挂钩及据实扣除工资管理办法 应注意哪些问题 (一)资料 1.X公司工资税前扣除实行工效挂钩管理办法。1997年12月31日“应付工资”贷 方余额为100万元,以后各年度有关工资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应付工资期末余额 纳税年度 本期提取数 实际发放数 老基金结余 新基金结余 1997年 100 1998年 300 270 100 30 1999年 320 330 100 20 2000年 350 385 85 0 2001年 370 360 85 10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分析X公司1998-2001年各年工资扣除及纳税调整额。 2.Y公司为一家外商投资企业。1999年12月31日“应付工资”贷方余额为100万 元,2000年至2001年有关工资数据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纳税年度 本期提取数 本期实发数 期末余额 1999年 100 2000年 300 280 120 2001年 330 340 110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分析Y公司2000年及2001年工资扣除及纳税调整额。 (二)解答 1.国税发[1994]250号文件规定,对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在工资薪金总额增长幅 度低于经济效益的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以内的, 经主管税务机关审定,可按实际提取数扣除。企业将提取的工资总额的一部分用于建 立以丰补歉的工资储备基金,在以后年度实际发放时不得重复扣除。 国税发[1998]86号文件规定,从1998年1月1日起,经批准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 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其实际发放的工资额可在当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企业 按批准的工效挂钩办法提取的工资额超过实际发放的工资额部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 税前扣除;超过部分用于建立工资储备基金,在以后年度实际发放时,经主管税务机 关审核,在实际发放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 依据上述规定,各年度工资纳税调整额如下: (1)1998年提取数大于实发数30万元,作为“新基金结余”。当年度调增所得30 万元。 (2)1999年实发数大于提取数10万元,动用了“新基金结余”,当年应调 减所得额10万元。调减后“新基金结余”余额为20万元。 (3)2000年实发数大于提取数35万元,不但动用了“新基金结余”20万元,而且 动用了“老基金结余”15万元。按规定,动用“新基金结余”的部分应调减所得20万 元,动用“老基金结余”不得调减。 (4)2001年提取数大于实发数10万元,应调增所得10万元。“新基金结余”增加 10万元,在以后实际发放时再扣除。 2.依据现行税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工资扣除实行“据实扣除”法。即对工 资标准不受限制,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按照实际发放数扣除。 (1)2000年,提取数大于实发数,应按实发数扣除,本期应调增所得20万元。提 取数大于实发数的金额,可在实际发放时获得扣除。 (2)2001年,提取数小于实发数,仍应按实发数扣除。本期动用了以前年度的工 资结余10万元,应调减所得额。 解题指导: 对税前扣除的计税工资管理办法,目前实行四种制度:(1)事业单位工资扣除办 法。执行国务院规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的事业单位,按国务院规定的工资 制度发放的工资可以据实扣除。(2)工效挂钩及提成工资管理办法。经批准实行工效 挂钩办法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其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支出,在“两个低于” 范围内可以据实扣除;饮食服务企业在国家规定提取的提成工资范围内实际发放的工 资薪金支出可以扣除。上述两类企业在工效挂钩或提成比例范围内,未实际发放而建 立的工资储备基金,在提取年度不得扣除,在实际发放年度,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可以据实扣除,挪作他用的不得扣除。(3)据实扣除法。软件生产开发企业和外商投 资企业职工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可以据实扣除。(4)其他企业实行定额计税工资制 度。定额扣除标准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现阶段为人均每月800元。经省级 人民政府批准,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可以上浮20%,最高为人均每月960 元。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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