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疑难案例精编: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救济性捐赠的纳税调整
录入时间:2004-05-18
【中华财税网北京05/18/2004信息】 十六、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救济性捐赠的
纳税调整
(一)资料
某卷烟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销售甲类卷烟。2002年度有关生产经营
情况数据如下:
1.年初库存外购已税烟丝10吨,每吨单价0.8万元,共计金额8万元。2002年度
内共计购进已税烟丝50吨,每吨不含税单价0.8万元,取得销售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
发票,以银行存款支付购货金额40万元、增值税额6.8万元,烟丝全部验收入库。采
购烟丝过程中共计以银行存款支付运输费用3万元,取得运输单位开具的普通发票。
期末库存烟丝30吨,金额24万元。
2.2002年度内销售卷烟200箱(标准箱),取得销售金额400万元、增值税额68万
元;销售卷烟给使用单位和消费者个人共计18箱,开具普通发票,取得销售收入
35.1万元。
3.2002年度内,卷烟销售成本共计为80万元;发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财务
费用共计60万元(管理费用中含业务招待费5万元)。
4.将上年度接受捐赠的一台设备对外转让,原价10万元,转让价8万元,该设备
未提折旧。
5.通过民政部门向贫困地区捐赠10万元。
6.烟丝消费税税率30%,卷烟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45%,定额税率为每箱150元,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3%,企业所得税税率33%。
(二)要求
根据所给资料,计算该企业2000年应纳各项税费(以万元为单位,小数点后保留
两位)。
(三)解答
1.本期销项税额=68+35.1÷(1+17%)×17%=73.1(万元)
本期进项税额=6.84.3×7%=7.01(万元)
应纳增值税=73.1-7.01=66.09(万元)
2.本期允许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8+40-24=24(万元)
本期允许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24×30%=7.2(万元)
本期应纳消费税=[400+35.1÷(1+17%)]×45%+(200+18)×0.015-7.2
=193.5+3.27-7.2=189.57(万元)
3.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66.09+189.57)×7%=255.66×7%=17.89(万
元)
4.应纳教育费附加=(66.09+189.57)×3%=255.66×3%=7.67(万元)
5.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400+35.1÷(1+17%)]×5‰=2.15(万元)
该企业将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对外转让,由于转让价低于原价,因此应按原价10
万元并入所得额征税。
未扣除捐赠前的应纳税所得额=400+35.1÷(1+17%)-80-60+(5-2.15)
-189.57-17.89-7.67+10
=87.72(万元)
捐赠扣除限额=87.72×3%=2.63(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87.72-2.63=85.09(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85.09×33%=28.08(万元)
解题指导:
对于接受捐赠固定资产的所得税处理问题应注意以下几点:(1)接受捐赠的固定
资产提取的折旧不得在税前扣除;(2)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不征企业所得税,但在对
外转让时,应并入所得额征税。如果转让价高于接受捐赠时的原价,则按转让价扣除
清理费用后的余额并入所得额征税;(3)本例是根据收入总额和扣除项目计算所得额,
但在实际操作中,一般是对会计利润进行纳税调整计算所得额。对此类情形应当注意:
由于本年利润中已包含清理受赠资产收益或损失(营业外收支),在按原价或转让价
(扣除清理费用)调整所得额时,应同时剔除营业外收支中清理受赠资产的净损益,否
则会出现多计或少计所得额。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