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申报解疑:享受减征所得税政策企业的预缴和汇算
录入时间:2004-05-12
【中华财税网北京05/12/2004信息】 372.享受减征所得税政策企业的预缴和
汇算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规定:对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的新办服
务型企业和商贸企业,3年内可按每年年检后确定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具体
为:当年新办服务型企业和商贸企业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的,按照
核定的减征比例预缴企业所得税,年度终了后进行年检时,重新核定其减征比例,并
据此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同时年检确定的减征比例应做为下一年度预缴企业所
得税的减征比例;对按减征比例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新办企业,在年度终了后进行年检
时,如招用下岗失业人员比例达到30%,可以从达到比例的年度起享受免税优惠;减
征比例确定后,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不得随意改变。
依据:京国税发[200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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