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申报解疑: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期限
录入时间:2004-05-11
【中华财税网北京05/11/2004信息】 371.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企业享受优惠
政策期限
对于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
发[2002]12号)下发之日至2002年12月31日期间组建,并于2003年1月1日前通过劳动
保障部门认定和税务机关审核的企业,从2003年1月1日起3年内享受该政策;对于在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
号)下发之日至2002年12月31日期间组建,但在2003年1月1日后(含2003年1月1日)通
过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和税务机关审核,以及在2003年1月1日后(含2003年1月1日)组建,
并通过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和税务机关审核的企业,从通过税务机关审核之日至2005年
12月31日享受该政策。
依据:财税[2002]208号、京国税发[2003]9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规定:对服务型企业和商贸企业,计算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
起止日期如下:组建日期在2002年9月30日至2002年12月31日期间的,并通过劳动保
障部门认定和税务机关审核的,从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组建日期在2003年1月1日以后的,并在当年通过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和税务机关审核的,
从税务机关审核之日起至2005年12月31日享受有关税收优惠;现有的服务型企业、商
贸企业从税务机关审核之日的年度起至2005年12月31日减征企业所得税。
依据:京国税发[200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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