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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申报解疑: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期限

录入时间:2004-05-11

【中华财税网北京05/11/2004信息】 371.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企业享受优惠 政策期限 对于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 发[2002]12号)下发之日至2002年12月31日期间组建,并于2003年1月1日前通过劳动 保障部门认定和税务机关审核的企业,从2003年1月1日起3年内享受该政策;对于在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 号)下发之日至2002年12月31日期间组建,但在2003年1月1日后(含2003年1月1日)通 过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和税务机关审核,以及在2003年1月1日后(含2003年1月1日)组建, 并通过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和税务机关审核的企业,从通过税务机关审核之日至2005年 12月31日享受该政策。 依据:财税[2002]208号、京国税发[2003]9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规定:对服务型企业和商贸企业,计算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 起止日期如下:组建日期在2002年9月30日至2002年12月31日期间的,并通过劳动保 障部门认定和税务机关审核的,从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组建日期在2003年1月1日以后的,并在当年通过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和税务机关审核的, 从税务机关审核之日起至2005年12月31日享受有关税收优惠;现有的服务型企业、商 贸企业从税务机关审核之日的年度起至2005年12月31日减征企业所得税。 依据:京国税发[2003]9号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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