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申报解疑: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新办企业的概念
录入时间:2004-05-11
【中华财税网北京05/11/2004信息】 368.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新办企业
的概念
所称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新办企业是指《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
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12号)下发后新组建的企业。原有的企
业合并、分立、改制、改组、扩建、搬迁、转产以及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或隶属)
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不能视为新办企业。
依据:财税[2002]208号、京国税发[200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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