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应税收入的纳税调整——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录入时间:2004-05-08
【中华财税网北京05/08/2004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若干所
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以下简称“118号文”)规定:企业以经营活
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
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
所得或损失。上述资产转让所得如数额较大,在一个纳税年度确认实现缴纳企业所得
税确有困难的,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作为递延所得,在投资交易发生当期及随后不
超过5个纳税年度内平均摊转到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中。
按现行《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时,如不涉及补价及
支付补价的,在投出非货币资产时不确认损益;如涉及补价(收到补价的),应按下式
确认资产转让收益:
应确认收益=收到的补价款×(1-换出资产账面价/换出资产公允价)
根据上述的不同规定,在进行税务处理时应注意如下问题:
1.在不涉及补价及支付补价的情况下,按会计制度规定不确认损益,而按税法
规定则应按换出资产公允价与账面价之差额调增或调减应税所得额。如换出的非货币
资产已提取了减值或跌价准备,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
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045号,以下简称“45号文”)规定:企业
已提取减值、跌价或坏账准备的资产,如申报纳税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因价值恢复
或转让有关资产而冲销的准备应允许企业做相反的纳税调整。因此,在确认所得时只
能按非货币资产的公允价值扣除其账面余额(而不是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当期所得额,
否则这部分减值准备会造成重复征税。
2.在收取补价的情况下,按税法及会计制度规定均应确认损益,但二者确认损益
的计算方法不同,故应在投出资产当期按二者所确认损益之差额调增或调减应纳税所
得额。例如:某企业以厂房一幢对外投资,厂房账面原值为500万元,累计已提折旧
150万元,经评估确认的公允价值为400万元,收到补价款20万元。
按会计制度确定的收益=20×[1-(500-150)/400]=2.5(万元)
按税法规定应确认的收益=400-(500-150)=50(万元)
投资当期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0-2.5=47.5(万元)
如上述应调增的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缴纳所得税有困难,经税务机关批准,
则企业应在投资当期及以后的4个纳税年度内每年平均调增应纳税所得额9.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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