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申报解疑: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的具体内容
录入时间:2004-04-30
【中华财税网北京04/30/2004信息】 357.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的具体内容
对设在西部地区,以国家规定的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主营业务
超过企业总收入70%的企业,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
得税。
依据:国税发[2002]47号、京国税发[2002]219号
对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基础产业的企业,当年主营
业务超过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内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
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
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
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这些企业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时,按
15%税率计算出应纳所得税额后,减半执行。
对实行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应将西部地区的成员企业与西部地区以外的成员企业
分开,分别汇总(合并)申报纳税,分别适用税率。
凡有享受西部地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成员企业的汇缴企业,享受西部地区企业
所得税的成员企业和其他成员企业的盈亏不得互相弥补。
依据:京国税发[2002]2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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