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申报解疑:传统名特食品的减免税政策
录入时间:2004-04-26
【中华财税网北京04/26/2004信息】 317.传统名特食品的减免税政策
(1)本市原已批准按规定在"八五"期间给以减征所得税照顾的传统名特食品,在
1995年底以前继续享受减征所得税照顾。(2)1994年1月1日以后新恢复的传统名特食
品要求享受减免税照顾的需经市食品办正式命名,企业提出申请,由当地税务机关审
核后报市级税务局审批。(3)从1994年1月1日起,凡享受传统名特食品减征所得税照
顾的,企业必须将传统名特食品单独核算,只就传统名特食品减征所得税。如果传统
名特食品不单独核算,不能享受减税照顾。
依据:京税二[1994]462号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