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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申报解疑:传统名特食品的减免税政策

录入时间:2004-04-26

【中华财税网北京04/26/2004信息】 317.传统名特食品的减免税政策 (1)本市原已批准按规定在"八五"期间给以减征所得税照顾的传统名特食品,在 1995年底以前继续享受减征所得税照顾。(2)1994年1月1日以后新恢复的传统名特食 品要求享受减免税照顾的需经市食品办正式命名,企业提出申请,由当地税务机关审 核后报市级税务局审批。(3)从1994年1月1日起,凡享受传统名特食品减征所得税照 顾的,企业必须将传统名特食品单独核算,只就传统名特食品减征所得税。如果传统 名特食品不单独核算,不能享受减税照顾。 依据:京税二[1994]462号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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