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申报解疑:对生产副食品企业的免税政策
录入时间:2004-04-26
【中华财税网北京04/26/2004信息】 310.对生产副食品企业的免税政策
生产副食品的企业在“八五”期间减征或免征所得税。具体是指:
第一,对专门生产酱油、醋、豆制品、腌制品、酱、酱腌菜、糖制小食品、儿童
食品、小糕点、果脯蜜饯、果汁果酱、干菜调料(不包括味精)和饲料加工的企业,在
1995年底以前减半征收所得税。
第二,对新办的某些食品工业企业,在1995年底以前免征所得税1年。
第三,对专门生产婴、幼儿食品和直接供应大、中、小学生的快餐、方便食品的
企业或车间,其产品不进入市场,实行内部供应价格,在1995年底以前免征所得税。
第四,对新恢复的传统名特食品企业,在1995年底以前减半征收所得税。
依据:财税字[1994]001号、京税二[1994]2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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