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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申报解疑: 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免税规定

录入时间:2004-04-22

【中华财税网北京04/22/2004信息】 292.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 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 卫生事业的免税规定 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 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 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 依据:财税字[1994]001号、京税二[1994]268号 公用事业,是指为适应社会生产和人民生活的需要而兴办的各类公共服务事业, 包括公共交通、自来水、热水、电、冷热气、可燃性气体等的供应; 商业,是指批发商业和零售商业,包括商品收购、调运、储存、销售的业务; 物资业,是指为加强地区协作和为生产、用货单位提供相应物资的业务; 对外贸易业,是指经国家批准从事进出口贸易,对国内外物资、商品进行交易的 业务; 居民服务业,是指为居民提供各种服务件的业务,主要包括旅游、饮食、沐浴、 理发、洗染、照相、修理修配、托幼托老、养育养老、婚姻介绍、医疗医治、殡葬服 务以及提供与居民生活相关服务的业务。 依据:京税二[1994]268号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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