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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申报解疑:新技术企业减免税的期限

录入时间:2004-04-22

【中华财税网北京04/22/2004信息】 286.新技术企业减免税的期限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规定,新技术企业减免税的期限如下: 1.新技术企业减免税的期限,自企业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连续计算。 2.新技术企业取得营业执照日期和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日期在同一 年度的,按企业取得营业执照的日期,作为计算减免税的起始日期,给予企业税收优 惠。如:某企业取得营业执照日期是2002年3月5日,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 日期是2002年7月8日,其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起止日期是2002年3月5日至2004年12月31 日。 3.新技术企业取得营业执照日期和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日期不在同一 年度的,按企业取得营业执照的日期计算减免税时间,按企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认 定证书”的年度,给予企业税收优惠。如:某企业取得营业执照日期是2001年3月5日, 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的日期是2002年11月20日,其减免企业所得税的起止 日期是2002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 依据:京国税函[2002]632号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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