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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申报解疑:新技术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录入时间:2004-04-20

【中华财税网北京04/20/2004信息】 283.新技术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规定,新技术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从事新技术及其产品范围内一种或多种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 经营业务,不包括单纯的商业经营。 2.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3.企业的负责人是科技人员,并且是本企业的专职人员。 4.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人数40%以上,具有大专以上学 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人数30%以上;从事新技术产品生产或新技术服务的劳动 密集型新技术企业,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应不少于企业职工总数30%,具有 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应不少于企业职工总数20%。 5.用于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以上。 6.技术性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自企业成立起,第一年不低于20%,第二年不 低于25%,第三年不低于30%;批量生产新技术产品的企业,其新技术产品的产值应 占本企业当年总产值的50%以上。 7.有企业章程、技术、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依据:京国税函[2002]632号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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