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申报解疑:新技术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录入时间:2004-04-20
【中华财税网北京04/20/2004信息】 283.新技术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规定,新技术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从事新技术及其产品范围内一种或多种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
经营业务,不包括单纯的商业经营。
2.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3.企业的负责人是科技人员,并且是本企业的专职人员。
4.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人数40%以上,具有大专以上学
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人数30%以上;从事新技术产品生产或新技术服务的劳动
密集型新技术企业,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应不少于企业职工总数30%,具有
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应不少于企业职工总数20%。
5.用于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以上。
6.技术性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自企业成立起,第一年不低于20%,第二年不
低于25%,第三年不低于30%;批量生产新技术产品的企业,其新技术产品的产值应
占本企业当年总产值的50%以上。
7.有企业章程、技术、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依据:京国税函[2002]6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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