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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申报解疑:税前不得扣除项目--企业分立资产价值及折旧

录入时间:2004-04-20

【中华财税网北京04/20/2004信息】 272.企业分立资产价值及折旧 企业分立后的各项资产,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能以企业为实现分立而对有关 资产等进行评估的价值计价并计提折旧,应按分立前企业资产的账面历史成本计价, 并在剩余折旧期内按该资产的净值计提折旧。凡分立后的企业在会计损益核算中,按 评估价调整了有关资产账面价值并据此计提折旧的,应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调 整,多计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依据:国税发[1998]97号、京国税[1998]193号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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