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申报解疑:税前不得扣除项目--企业合并、兼并后资产评估价值及折旧
录入时间:2004-04-20
【中华财税网北京04/20/2004信息】 270.企业合并、兼并后资产评估价值及
折旧
企业合并、兼并后的各项资产,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能以企业为实现合并或
兼并而对有关资产等进行评估的价值计价并计提折旧,应按合并或兼并前企业资产的
账面历史成本计价,并在剩余折旧期内按该资产的净值计提折旧。凡合并或兼并后的
企业在会计损益核算中,按评估价调整了有关资产账面价值并据此计提折旧的,应在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调整,多计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依据:国税发[1998]97号、京国税[1998]1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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