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企业所得税纳税辅导 > 正文

企业所得税申报解疑:税前不得扣除项目--出售给职工住房的折旧、维修费

录入时间:2004-04-20

【中华财税网北京04/20/2004信息】 267.出售给职工住房的折旧、维修费 企业已出售给职工个人的住房,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折旧和维修管理费。 依据:国税函[1999]486号、京国税所[1999]405号 企业已出售给职工的住房,自职工取得产权证明之日,或者职工停止缴纳房租之 日起,不得再扣除有关住房的折旧和维修等费用。 依据:国税发[2001]39号、京国税[2001]149号 (4)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