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申报解疑:税前不得扣除项目--出售给职工住房的折旧、维修费
录入时间:2004-04-20
【中华财税网北京04/20/2004信息】 267.出售给职工住房的折旧、维修费
企业已出售给职工个人的住房,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折旧和维修管理费。
依据:国税函[1999]486号、京国税所[1999]405号
企业已出售给职工的住房,自职工取得产权证明之日,或者职工停止缴纳房租之
日起,不得再扣除有关住房的折旧和维修等费用。
依据:国税发[2001]39号、京国税[2001]1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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