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申报解疑:税前不得扣除项目--用于非生产项目的自产产品
录入时间:2004-04-19
【中华财税网北京04/19/2004信息】 250.用于非生产项目的自产产品
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集资、
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应视同对外销售处理。其产品的销售价格,应参照同
期同类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没有参照价格的,应按组成计税价格。
依据:财税字[1996]79号、京国税[1997]010号
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以产品、样机等形式,通过广告公司进行广告宣传的,由
企业提供证明文件,可以在计征所得税时进行扣除,未通过广告公司的,全额调整应
纳税所得额。
依据:京国税[1997]010号
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赞助、集资、
职工福利奖励等,全额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依据:京国税[1997]010号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