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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申报解疑:税前不得扣除项目--企业各种准备金

录入时间:2004-04-16

【中华财税网北京04/16/2004信息】 245.企业各种准备金 文件针对有不少纳税人以会议费、广告费等名义多扣除业务招待费、捐赠支出的 情况,也有不少企业在税法规定之外提取各种准备金,严重扭曲了企业所得税费用扣 除的原则情况规定: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费用原则上都应据实扣除。除国家税收法规 (指条例、细则、财税字、国税发、国税函发等文件)明确规定者外,企业所得税税前 扣除的各项费用不允许计提准备金(包括各种职业风险准备金),而应在实际发生时据 实扣除。有关部门从会计核算、财务管理角度出发,批准纳税人提取的管理费等费用 的提取比例、标准,批准提取的准备金,不能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费用的依据。 纳税人在年终申报纳税时,应依税法规定将多计的费用或准备金余额转入当期应纳税 所得,不得以准备金形式结转以后纳税年度。对纳税人税前扣除的各项费用,税务机 关都有权依税法规定对其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凡纳税人扣除费用项目名不符实, 或以准备金等形式多扣除费用,而在年终申报纳税时未作调整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视 情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依据:国税发[1996]201号、京国税[1997]002号 存货跌价准备金、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金、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金、风险准备基金 (包括投资风险准备基金),以及国家税收法规规定可提取的准备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 准备金不得税前扣除。 依据:国税发[2000]84号、京国税[2000]146号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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