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申报解疑:税前不得扣除项目--融资租赁费
录入时间:2004-04-16
【中华财税网北京04/16/2004信息】 242.融资租赁费
融资租赁发生的租赁费不得直接扣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
纳税人以融资租赁方式从出租方取得固定资产,其租金支出不得扣除,但可按规
定提取折旧费用。融资租赁是指在实质上转移与一项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
酬的一种租赁。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租赁为融资租赁:
(一)在租赁期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二)租赁期为资产使用年
限的大部分(75%或以上);(三)租赁期内租赁最低付款额大于或基本等于租赁开始日
资产的公允价值。
依据:国税发[2000]84号、京国税[2000]1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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