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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申报解疑:税前不得扣除项目--资本性支出

录入时间:2004-04-16

【中华财税网北京04/16/2004信息】 222.资本性支出 企业资本性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七条 资本性支出,指纳税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对外投资的支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 自2003年1月1日起,纳税人为对外投资发生的借款费用,是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有 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或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不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 其利息支出,可以直接扣除,不需要资本化计入有关投资成本。 依据:国税发[2003]45号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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