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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申报解疑:税前准予扣除项目--对科研机构的资助

录入时间:2004-04-15

【中华财税网北京04/15/2004信息】 203.对科研机构的资助 对社会力量,包括企业单位(不含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 体、个人和个体工商户,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 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其资助支出可以全额在当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 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是指,不是资助企业所属或投资的,并且其科研成 果不是唯一提供给资助企业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 企业向所属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提供的研究开发经费资助支出,不实行抵扣应 纳税所得额办法。 依据:财税字[1999]273号、京国税流[2000]222号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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