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申报解疑:捐赠支出的扣除规定
录入时间:2004-04-13
【中华财税网北京04/13/2004信息】 177.捐赠支出的扣除规定
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
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是指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
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
的捐赠不允许扣除。社会团体包括: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
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
促进会以及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他非营利的公益性组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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