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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申报解疑:税前准予扣除项目--各类价外基金的扣除及条件

录入时间:2004-04-13

【中华财税网北京04/13/2004信息】 170.各类价外基金的扣除及条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企业收取和缴纳的价外基金,(资金、附加、收费), 属于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收取,并按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内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并允许企业在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时做 税前扣除;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项收费属于国务院或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以及省 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内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 条线管理的,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并允许企业在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时做税前扣除。 依据:财税字[1997]22号、京国税[1997]095号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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