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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申报解疑:税前准予扣除项目--住房补贴、住房困难补贴和提租补贴

录入时间:2004-04-13

【中华财税网北京04/13/2004信息】 165.住房补贴、住房困难补贴和提租补 贴 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房价收入比(即本地区一套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的经济适 用住房的平均价格与双职工家庭年平均工资之比)在4倍以上的地区,企业按市(县)政 府制定并报经省级政府批准的标准,对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规定标准的职工支付的住 房提租补贴和住房困难补助,可在税前扣除。 企业按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发给停止实物分房以前参加工作的未享受过福利分房待 遇的无房老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补贴资金,经税务机关审核可在不少于3年的期间内均 匀扣除。企业按月发给无房职工和停止实物分房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的住房补贴资 金,可在税前扣除。 依据:国税发[2001]39号、京国税发[2001]149号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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