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申报解疑:税前准予扣除项目——经营性借款费用的扣除
录入时间:2004-04-09
【中华财税网北京04/09/2004信息】 112.经营性借款费用的扣除
借款费用是纳税人为经营活动的需要承担的、与借入资金相关的利息费用,包括:
长期、短期借款的利息;与债券相关的折价或溢价的摊销;安排借款时发生的辅助费
用的摊销;与借入资金有关,作为利息费用调整额的外币借款产生的差额。
纳税人发生的经营性借款费用,符合条例对利息水平限定条件的,可以直接扣除。
为购置、建造和生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在有关资产购建期间发生的
借款费用,应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有关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借款
费用,可在发生当期扣除。纳税人借款未指明用途的,其借款费用应按经营性活动和
资本性支出占用资金的比例,合理计算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和可直接扣除
的借款费用。
依据:国税发[2000]84号、京国税[2000]1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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