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申报解疑:企业改组取得的补价要计入应税收入
录入时间:2004-04-08
【中华财税网北京04/08/2004信息】 91.企业改组取得的补价要计入应税收入
自2003年1月1日起,符合国家税收政策暂不确认资产转让所得的企业整体资产转
让、整体资产置换、合并和分立等改组业务中,取得补价或非股权支付额的企业,应
将所转让或处置资产中包含的与补价或非股权支付额相对应的增值,确认为当期应纳
税所得。
依据:国税发[2000]118号、国税发[2000]119号
国税发[2003]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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