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申报解疑:出口商品贴息款不计入应税收入
录入时间:2004-04-08
【中华财税网北京04/08/2004信息】 71.出口商品贴息款不计入应税收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企业获得的出口贴息款如何处理有明确规定:1999年继
续对一般现汇贸易出口收回实行每美元补贴3分钱,对1999年比1998年增加的部分,
每美元增加0.1元,对这部分出口贴息。1999年、2000年免征所得税。对企业一般现
汇贸易出口收汇贴息免征所得税是指企业在1999年内收到的出口贴息款以及在1999年
内出口的商品,在下一年度收到的出口商品贴息款。
依据:国税函[1999]291号、京国税二[1999]280号
国税函[1999]650号、京国税所[1999]493号
财税[2000]15号、京国税[2000]1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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