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合同别落了“税”
录入时间:2004-04-08
【中华财税网北京04/07/2004信息】 购销合同是买卖双方经营活动中最主要的
法律文书,由于深谙其中分量,某日化工厂的财务总监在同美国佛罗里达州一家中等
规模的L公司签订购货合同时,便格外谨慎小心。按照L公司提供的合同:该厂从美国
L公司进口一套成套设备,设备价款1000万元,货到后3个月内付款,逾期一天支付1
万元;按照该设备生产的产品价值提取3%的技术使用费;美国L公司负责安装、调试,
安装费用15万元;其余在中国境内发生的各项税费由中方承担。
该厂财务总监算了一笔账:目前公司资金周转不够灵活,付清价款至少在6个月
以后,假设延期3个月付款,需支付延期付款利息90万元,则设备价款相当于1090万
元。另外,如果当年该设备生产价值500万元的产品,按照合同规定支付技术使用费
15万元,则应就延期付款利息与技术使用费计提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10.5万元。加上
安装费用15万元,购买该成套设备当年共需支付1130.5万元。与其他几个公司的报价
相比还是划算的,况且允许赊账进货的企业并不多,他对此比较满意。
然而公司老总并不认同这笔账,他认为设备价款和安装费、技术使用费由公司负
担是正常的,预提所得税税款10.5万元应由外方承担,如果需要公司负担这笔税款,
在设备价款中应扣除10.5万元。姜还是老的辣,按公司老总的计算方法,公司当年只
需支付1120万元。经过谈判桌上的反复谈判,供需双方都接受了这个方案,签字仪式
上,双方皆大欢喜。不久该设备如期运抵该化工厂,L公司安装人员也按时到达。6个
月后,该化工厂向L公司付款1090万元。年底,安装调试过程全部结束,该套设备生
产出价值500万元的化工原料,该化工厂支付L公司技术使用费15万元、安装费15万元,
并做了账务处理。
这次跨国合作尘埃落定,双方各得所需,并增进了友谊,怎么看都无懈可击。
时至年底,化工厂接受了税务机关的例行检查。没想到税务人员对该项业务却提
出了截然不同的看法,税务机关的意见是:美国L公司安装调试过程持续8个月,超过
183天,应视为构成常设机构,对安装费用扣除安装成本后的净利润10万元,应征收
外国企业所得税3.3万元。在美国L公司没有办理税务登记的情况下,由该化工厂实施
代扣代缴,共应代扣代缴税款13.8万元。另外,按照税法规定,美国L公司是预提所
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化工厂只是负责代扣代缴。在本案中,该化工厂未按规定进行代
扣代缴,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应向美国L公司追缴该笔
税款,对红日化工厂处以了应扣未扣税款2倍的罚款。
原以为精打细算为企业节省了10.5万元的资金,却没料到竟然受到比应纳税款还
高出1倍的罚款。化工厂有苦难言,不得不接受了这个事实,看来计算好税收成本是
企业签订合同时必须要跨越的一道关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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