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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申报解疑:纳税人收回已处理应收账款要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录入时间:2004-04-07

【中华财税网北京04/07/2004信息】 63.纳税人收回已处理应收账款要计入应纳 税所得额 纳税人已作为支出、亏损或坏账处理的应收账款,在以后年度全部或部分收回时, 应计入收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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