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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保障基金的提取与扣除

录入时间:2004-03-16

【中华财税网北京03/16/2004信息】 保险企业的财产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再保险业务,可按当年自留保费收入,提取不超过1%的保险保 障基金,并在税前扣除。保险保障基金达到总资产的6%时,不再提取扣除。寿险业 务、长期健康保险业务不得提取扣除保险保障基金。依据:国税函[2000]906号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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