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投资收益未实际收到也要补税
录入时间:2004-03-16
【中华财税网北京03/16/2004信息】 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润、股息、红利等
投资收益,如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税率,在被投资企业通过应
付利润进行账务处理时,应分配给投资方的利润、股息、红利等,投资方企业无论是
否收到,均应及时按有关规定补税。依据:财税字[1996]79号
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企业会计账务中对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会
计账务实际上作利润分配处理(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投资方企
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依据:国税发[2000]1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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