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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收不回来能否作为损失

录入时间:2004-03-16

【中华财税网北京03/16/2004信息】 除金融保险企业等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 业务的企业外,其他企业直接借出的款项,由于债务人破产、关闭、死亡等原因无法 收回或逾期无法收回的,一律不得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进行扣除;其他企业委托金融 保险企业等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的企业贷出的款项,由于债务人破产、关闭、 死亡等原因无法收回或逾期无法收回的,准予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进行扣除。依据: 国税函[2000]579号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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