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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企业亏损能否自己弥补

录入时间:2004-03-16

【中华财税网北京03/16/2004信息】 成员企业在总机构集中清算年度发生的亏 损,由总机构在年度汇总清算时统一盈亏相抵,并可按税法规定递延递补,各成员企 业均不得再用本企业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弥补亏损。依据:国税发[2001]13 号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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