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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企业的减免期为几年

录入时间:2004-03-16

【中华财税网北京03/16/2004信息】 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 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 所得税。 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 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依据:财税字[2000]25号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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