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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低于成本价出售住房发生的损失能否在税前扣除

录入时间:2004-03-16

【中华财税网北京03/16/2004信息】 企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的停止实物分房前向职工出售住房,要按国家规定的房改价格收取房款,凡实际售价 低于国家核定的房改价格所形成的财产转让损失,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企业对已按规定领取了一次性补发购房补贴的无房和住房未达到规定面积的老职 工,以及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按低于成本价出售住房发生的损失, 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依据:国税发[2001]39号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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