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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招待费能否税前扣除?

录入时间:2004-03-16

【中华财税网北京03/16/2004信息】 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 务招待费,在下列规定比例范围内,可据实扣除: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 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5‰;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 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依据:国税发[2000]84号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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