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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缴的养老保险可税前列支

录入时间:2004-01-29

  【中华财税网北京01/29/2004信息】 前不久,淮源冶化集团公司好不容易将全 集团近千人2001年和2002年拖欠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69万元缴到社会保障局,可地 税局却不同意其在2003年度税前列支。依据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 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法字[1996]79号)第一条的规定,以前年度应列支 而未列支的费用,以后年度不得再补列。   其实,对于企业补缴以前年度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能否在税前列支的问题,国家 税务总局有新规定,要按新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 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第五条第二项和第十一条 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企业为全体雇员按照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 标准补缴的基本或补充养老保险,可在补缴当期直接扣除;金额较大的,主管税务机 关可要求企业在不低于3年的期间内分期均匀扣除。因此,淮源冶化集团公司在2003 年补缴2001年和2002年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以在税前扣除。不过,税务机关若认为 补缴的金额过大,可以要求其分若干年分期扣除。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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