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缴的养老保险可税前列支
录入时间:2004-01-29
【中华财税网北京01/29/2004信息】 前不久,淮源冶化集团公司好不容易将全
集团近千人2001年和2002年拖欠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69万元缴到社会保障局,可地
税局却不同意其在2003年度税前列支。依据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
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法字[1996]79号)第一条的规定,以前年度应列支
而未列支的费用,以后年度不得再补列。
其实,对于企业补缴以前年度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能否在税前列支的问题,国家
税务总局有新规定,要按新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
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第五条第二项和第十一条
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企业为全体雇员按照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
标准补缴的基本或补充养老保险,可在补缴当期直接扣除;金额较大的,主管税务机
关可要求企业在不低于3年的期间内分期均匀扣除。因此,淮源冶化集团公司在2003
年补缴2001年和2002年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以在税前扣除。不过,税务机关若认为
补缴的金额过大,可以要求其分若干年分期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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