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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企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是否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3-10-30

  【中华财税网北京10/30/2003信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出口退税款 税收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7]021号)的规定:(1)企业出口货物所获得的增 值税退税款,应冲抵相应的“进项税额”或已交增值税税金,不并入利润征收企业所 得税。(2)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产品,凡按照财政部《关于消费税会计处 理的规定》([93]财会字第83号),在计算消费税时做“应收账款”处理的,其所获得 的消费税退税款,应冲抵“应收账款”,不并入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3)外贸企业 自营出口所获得的消费税退税款,应冲抵“商品销售成本”,不直接并入利润征收企 业所得税。 (at200307066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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