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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年度调整业务的纳税处理

录入时间:2003-10-20

  【中华财税网北京10/20/2003信息】 实例:俊平税务师事务所于2000年底接受 某国有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委托,代理2000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经查阅该 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及有关账户和凭证,发现如下问题:   1.“损益表”反映利润总额30万元,其中,“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栏金额3.78 万元。经查明,该企业1999年有一笔房产租赁收入4万元记入“其他应付款”账户, 被税务机关查补税收。企业在2000年4月份作调账分录:   (1)借:其他应付款  4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40000   (2)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200     贷:应缴税金--应缴营业税  2000       应缴税金--应缴城建税  140       其他应缴款--应缴教育费附加  60   (3)借:所得税  12474     贷:应缴税金--应缴所得税  12474   (4)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7800     贷:本年利润  37800   (5)借:本年利润  12474     贷:所得税  12474   2.“坏账准备”明细账反映,年初贷方余额8000元,6月2日经批准核销一笔坏 账3000元,12月31日提取坏账准备6000元,年末贷方余额为1.1万元。经查,该企业 年末“应收账款”明细账借方余额合计226万元,贷方余额合计6万元,“应收账款” 总账余额220万元,企业提取坏账准备金的比例为5‰。   3.7月7日,将产成品一批用于在建工程,账面成本10万元,账务处理为:   借:在建工程  107350    贷:产成品  100000      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7350   该批产品售价12万元,产成品外购项目占总成本的比例为70%,综合税金扣除率 为10.5%。   4.12月25日,用产成品跟另一单位换取原材料,双方互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该 批产品售价6万元。企业按成本转账,账务处理为:   借:原材料  50000     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  8500    贷:产成品  50000      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  8500   5.“应缴税金--未缴增值税”科目各月均为贷方余额。增值税税率为17%,城 建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3%,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   要求:请分别计算本年度会计利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和税后净利润 各是多少?   答案:   1.在计算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金额剔除, 本例应调减所得额3.78万元。   这里应当注意,企业在本年度补缴的上年度所得税,虽然在会计上结转了“本年 利润”账户,但在编制“损益表”时,“利润总额”项目并不包括“所得税”账户 (本年度以及查补上年度)的金额,因此,问题1中的分录(3)和(5),并不影响本年度会 计利润。但按照现行会计制度规定,企业(非股份公司)涉及的以前年度损益应并入当 期损益处理。   2.企业按“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提取坏账准备的依据应当是“资产负债表” 中“应收账款”项目的金额,即按照“应收账款”所属明细账的期末借方余额合计 数计算。企业“应收账款”科目所属明细科目有贷方余额的,应作为“预收账款”处 理。   由于企业的提取比例未超过税法规定的5‰的比例,只需将本期多提部分调增应 纳税所得额即可。   期末账面应保留坏账准备金=2260000×5‰=11300(元);   尚需补提坏账准备1300元,应调减会计利润1300元。   3.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职工福利、对外投资、捐赠等方面在会计上 不作收入处理,按成本转账,但应“视同销售”计征增值税和所得税。企业转出进项 税额的做法是错误的。   应补增值税=120000×17%-7350=13050(元);   应补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3050×(7%+3%)   =1305(元);   应当指出,上述业务应计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均应按用途计入相应科目,不计 入当期损益。   应调增所得额=120000-100000-1305=18695(元)。   4.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换取原材料、抵偿债务、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在会计 上应作收入处理,并按售价计算增值税。   应补增值税=60000×17%-8500=1700(元);   应补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700×(7%+3%)=170(元);   调增会计利润=60000-50000-170=9830(元);   综上,会计利润=300000-1300+9830=308530(元);   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纳税调整项目金额   =308530-37800+18695   =289425(元);   应纳所得税额=289425×33%=95510.25(元);   税后净利润=会计利润-所得税   =308530-(95510.25+12474)   =200545.75(元)。   提示:注册税务师在代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应首先核实企业是否按照财务 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进而确认企业的会计利润,对于核算中出现的错 账应指导企业作好账务调整,在这个基础上,再对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法 规规定的差异部分进行纳税调整。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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