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征缴实用问答: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录入时间:2003-09-03
【中华财税网北京09/03/2003信息】 骗取出口退税罪,是指以假报出口或其他
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其构成要件为:(1)主体是特殊
主体,即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或个人;(2)客体是国家税收征管制度和国家财产;(3)
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骗取国家税金的目的;(4)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假报出口或者
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行为。出口退税以存在商品的出口为前提,因此
假报出口是骗税的最主要方式。所谓假报出口,是指行为人没有出口可以退税的商品,
而假报自己出口了可以退税的商品。例如,行为人采取伪造、涂改海关报关单、出口
销售发票、出口商品购进发票、银行结汇水单等单据、凭证,假报出口;将未含税或
减免税出口的商品假冒完税商品进行申请退税;将销往国内的商品,假报出口商品,
骗取出口退税等。所谓其他欺骗手段,是指假报出口以外的欺骗手段。例如,以少充
多,假报出口商品数量,虚报出口商品价格,虚报出口商品成本等手段。骗取国家出
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数额不大的,不构成犯罪,由税务机关给予行政
处罚。
根据违法犯罪情节的不同,对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
款的,规定了不同的法律责任:(1)对生产或经营出口商品的企事业单位采取三种处罚
制裁措施: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的企事业生产经营单位,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的期间
内不再为其办理出口退税;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以骗取税款1倍以上
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按照骗取出口退税罪依法处罚。(2)对于生产
或经营出口商品的企事业单位以外的单位骗取出口退税的采取两种处罚制裁方式:由
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的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
成犯罪的,对行为人按骗取出口退税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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