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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征缴实用问答:如何理解偷税、抗税案件的立案标准?

录入时间:2003-09-02

  【中华财税网北京09/02/2003信息】 偷税罪是指纳税人有意违反税收法规,用 欺骗、隐瞒等方式逃避纳税,情节严重的行为;抗税罪是指纳税人抗拒依照税收法规 履行纳税义务,情节严重的行为。   国有、集体纳税单位和各类经济联合体以及有代征、代扣、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 偷、抗应纳税金额1万元以上,且偷、抗税额已占该单位同期应纳该税种税款总额的30% 以上的;偷、抗应纳税金额5万元以上,且偷、抗税额已占该单位同期应纳该税种税款 总额的20%以上的;偷、抗应纳税金额10万元以上,且偷、抗税额已占该单位同期应 纳该税种税款总额的10%以上的;偷、抗各种应纳税款总金额达30万元以上的,属情 节严重,对直接责任人员应予立案。个体工商业户或其他纳税个人偷税2000元,抗税 1000元以上的应予立案;偷税、抗税虽不足上述数额,但一贯偷税或抗税,屡教不改 的;为逃避追查而有意毁坏有关计税凭证或其他纳税资料的;偷税、抗税并有谩骂、 殴打、威胁税务工作人员情节的;组织、煽动、指使、唆使纳税人偷税、抗税的;有 其他偷税、抗税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也应予立案。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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