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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征缴实用问答: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应纳税所得额如何计算?

录入时间:2003-07-24

  【中华财税网北京07/24/2003信息】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纳 税年度的应纳税收入总额,减去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支出项目后的余额,为应纳税 所得额。各项支出的确定必须与收入相互配比。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收入总额-准予扣除的支出项目金额。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 则;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其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同税收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 税收的规定计算纳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对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 关的支出项目和与免税收入有关的支出项目应分别核算。确实难以划分清楚的,经主 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纳税人可采取分摊比例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确定。核算方法一 经确定,纳税年度中间不得变更。核算方法应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分摊比例法是根 据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应纳税收入总额占该单位全部收入的比重 作为分摊比例,分摊其全部支出中应当由纳税收入分摊的部分,并据以计算应纳税所 得额。其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收入总额应分摊的成本、费用和损失额=支出总额×(应纳税收入总额+ 收入总额)。   对全部支出中应当由应纳税收入分摊的支出,一部分能够划分清楚,另一部分划 分不清的,可对划分不清的部分按分摊比例法计算出的分摊比例,计算出应纳税收入 总额应分摊的支出项目金额。对不按规定将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 与免税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又不能正确地申报按分摊比例法等合 理方法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主管税务机关 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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