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试运行收入也应纳税
录入时间:1998-12-04
【中华财税网北京12/04/98信息】 最近,湖北省广水市地税局在对某化工
公司进行纳税检查时,发现该公司1997年8月购入一套新设备,边安装调试
边试生产,当月取得试运行收入53000元,该公司将收入直接冲减了在建工
程成本。当税务检查人员指出这种做法的错误时,公司会计反驳道:"这笔收入是
在设备试运行中取得的,当时设备并没有正式投入生产,取得的收入理应冲减在
建工程成本,不应纳税。"
试运行收入果真不应纳税吗?
国税发[1994]132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
的通知》的第二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企业在建工程发生的试运行收入应并入总
收入予以征税,而不能直接冲减在建工程成本。故该化工公司应将试运行收入计
入收入总额,补缴企业所得税、并进行相关的账务处理。(zsb981203020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