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16-12-23
问: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比对结果为重号,税务机关已经开始核查,这期间若超过180天的认证期限,是否能申报抵扣?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1号)规定:“二、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书,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规定,自开具之日起18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逾期未申请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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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稽核比对结果异常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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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重号的海关缴款书,由主管税务机关
进行核查。经核查,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实际进口货物业务一致的,纳税人应在收到税务机关书面通知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因此,纳税人于海关缴款书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比对申请的,在税务机关核查后显示比对一致的都可以申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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