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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退回的诉讼费如何处理?

录入时间:2016-05-06

  问:因客户欠款未还,诉讼至法院,法院开据我单位名称的诉讼费发票,我单位根据发票列支到诉讼费科目,一年后结案,法院退回诉讼费,退回诉讼费如何处理?

  答:《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3〕275号)第十条规定,诉讼费专用票据为预收、退费和结算三类,实行全国统一式样(附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收费专用票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编号后,由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向同级人民法院发放;最高人民法院的收费专用票据由财政部印制发放。

  《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第十一条规定,前期差错,是指由于没有运用或错误运用以下两种信息,而对前期财务报表造成遗漏或误报。

  (一)编报前期财务报表时能够合理预计取得并应当加以考虑的可靠信息。

  (二)前期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时能够取得的可靠信息。

  前期差错通常包括计算错误、应用会计政策错误、疏忽或曲解事实以及舞弊产生的影响以及存货、固定资产盘盈等。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收到法院退回诉讼费,法院应当向贵公司开具退费票据,贵公司可以凭此入账。由于诉讼费的退回不属于会计差错,应当直接冲减管理费用——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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