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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退免税规定

录入时间:2010-11-04

【中华财税网2010-11-04信息】  问: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退(免)税有何规定?

  答:若是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自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12个月内出口的货物,应按月分别计算免抵税额和应退税额,免抵税额可按规定办理调库,但应退税额当月暂不办理退库,可在退税审核期(12个月)期满后的当月累计一次性退给您。若您在12个月内不办理退税确有困难,当内外销销售额之和超过500万元(含)人民币,且外销销售额占其全部销售额的比例超过50%(含)时,可以申请提前按月办理免、抵、退税。

  如果是注册开业时间在一年以上的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小型出口企业除外),经市级国税局核实确有生产能力并无偷税行为及走私、逃套汇等违法行为的,可实行统一的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的办法,提前按月计算办理应退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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